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该两案涉及人数众多,300余名集资参与人员分布在全省各地,案件审判阶段不时有人来访来电表达各种诉求。同时,案件涉及投资项目较多,时间跨度长,退赔挽损情况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肥西法院高度重视两案的审理,由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积极克服疫情影响,灵活采取线上和线下并行等方法进行开庭,统筹安排,努力形成办案合力。
经审理查明,在赵某某、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两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经营茶楼、农场或帮别人打保证金做工程为名,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张某某、夏某等43人资金合计3884.38万元。在聂某、孙某某、朱某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通过微信宣传和代理之间口口相传进行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山庄认租入股、酵素产品代理等项目,承诺获取高额提成和代理费,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千万元。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84.3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聂某、孙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93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参与吸收公众存款7261664元,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法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所起作用地位及获利情况等,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典型的金融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涉案金额高、参与人数多、跨区域犯罪等特点。同时,案件的侦破和证据收集较为复杂,审判和执行阶段的退赔挽损难度大,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较为困难,容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从实践来看,集资参与人多为中老年人,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此类人群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为远离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投资前要注意以下“三个警惕”:
1.警惕高回报的投资诱饵。手头有闲钱想要投资时,不要被所谓的亲情、友情、乡情所蒙蔽,不要被承诺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考察,提高警惕,切记“天下不会掉下馅饼”,越是遇到赚快钱的机会越是要慎重。
2.警惕吸收社会资金的公开宣传行为。不法分子往往会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微信、手机信息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公开向社会宣传其所经营项目的美好投资前景,公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投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给付高额回报。
3.警惕不法分子营造的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打着投资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或经营其他正当项目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同时,还可能会大量招聘工作人员,租用繁华地段高档写字楼,甚至开设多个分部,营造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