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来平息
来源:洪珍珍 2022-03-08 11:00:49 责编:齐晓迪

2月23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程某因经营需要租赁原告陈某家店面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年租金为2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故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租赁的时间以及租金,但是并未明确租金支付的期限,暂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称自己并不是拒付租金,而是因为该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怕牵扯其中,故暂缓支付租金。

  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向原告释明了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原告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一条规定,目前未到支付期限,同时因案外人正在对合同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权诉讼,在确权诉讼没有结果之前,被告要求暂缓交租也符合常理。同时为打消原告顾虑,法官又将被告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当着法官面郑重承诺,只要原告与案外人的确权之诉有结果,就立即支付房租。

  经过法官与原告深入沟通,耐心为其解说法律条款,原告在熟悉了民法典相关条款,并得到被告的承诺后,主动申请撤诉。(洪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