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蜀山法院教您如何维权
来源: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15:43:54 责编:于迟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蜀山法院特选取了一批消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希望普通群众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希望广大经营者可以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家具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5月,原告苏某在合肥某家居公司商场与合肥某木业公司品牌授权店经营者宋某签订《合肥某木业公司整木产品订购单》一份,定制了木门、衣柜、书桌等产品,合计货款60062元;后双方再次签订《产品增减单》一份,苏某追加订购了衣柜等产品,合计20823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结合该店当时执行的优惠政策,苏某实际支付了75200元货款,但其后宋某并未依约供货。所以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合肥某木业公司以及合肥某家居公司商场共同退还其货款7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违约应返还苏某全部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肥某木业公司在宋某授权终止后,未及时收回原合同模板,以致苏某产生误判进而签订涉案合同,故该公司对苏某损失负有一定过错,过错赔偿责任的比例酌定为其损失的20%;合肥某家居公司方面,鉴于包括苏某在内已有两名消费者在其开设的商场内受到同类型的损害,该公司应在收取的宋某1万元消费者保证金范围内,结合两名消费者的损失金额比例先行赔付苏某8900元。

法官说法:

在加强国内大循环消费、做大做强国产品牌的背景下,消费者对已有知名品牌的认可度逐年提升,品牌方更应注重管理,维护来之不易的商誉。此案的处理,细化了各环节经营者的不同责任,不仅最大限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足以警醒品牌方加强对品牌运营的管理,以便更为长久有力地维护其品牌优势,从而与消费者形成合力,营造更为健康、高效的国内消费市场。

案例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梁某系合肥市某小区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梁某与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物业的各项基础服务事项和增值物业服务事宜,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有关增值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称其向梁某提供了部分增值服务,梁某称物业提供的所谓增值服务均非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自入住以来,原告没有增值服务的需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某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个人的服务,而非公共服务,该协议虽名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但实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后本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作为服务的消费者对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各地的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也有稳步提升的趋势。但是一般住宅小区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收费不一定能够满足品质化住宅小区业主个性化物业服务的需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所在小区业主对较高物业服务的期待,采用与业主在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额外提供增值物业服务的办法来加以应对,但是物业增值服务一般属于个性化服务,毕竟不是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更不是小区的公共利益服务,且增值服务协议实质上是委托服务,每个业主是否需要以及需要的频次等均有所不同,如果业主有需要,愿意为增值服务买单,法律也乐见其成,但是如果业主不需要增值服务,那么也应赋予业主随时解除增值服务合同的权利,这样才显公平合理。

案例三:淘宝购物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春节期间,原告汤某因自身需要,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在被告某店铺买了一件衣服。后原告通过淘宝平台支付货款,但是截止到2020年2月7日被告都未交付给原告购买的衣服,且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不予退款,遂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衣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交付货物,但被告一直未能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当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购物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很多商家经常推出激起购买欲望的优惠折扣活动,一些消费者因此购物而受到侵害,此案的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警醒商家能够诚信经营,以便营造更为诚信、高效的网络消费市场。

案例四:养生馆预付卡合同纠纷

2018年4月5日起,原告梁某在方某经营的“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中心店”先后预存了18300元,办理了3个护理项目,且无限制使用日期,后因原告梁某怀孕生子而暂时中止护理。但当梁某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前往该美容店时,却被告知此店已转让给另一家养生馆。该养生馆告知原告,新店承接了原美容店的所有顾客及预存的费用,原项目均可在养生馆继续消费,并保证服务质量。

原告基于对美容店的信任,又向被告某养生馆交纳了2504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养生馆的店长、经理及美容师经常更换,服务质量越来越差,且办理项目均为口头喊价,多次诱导原告继续充值。后原告咨询专业医生,得知养生馆提供的护理项目非但达不到其宣传的效果,甚至会导致身体损伤。故原告协商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充值费用,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综合考虑会员卡包含的优惠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原被告履行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酌定被告养生馆应当退还原告19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办理预付卡消费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方式,商家通过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办卡返还等多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各种预付卡,但是在日常的预付卡消费中,因为原经营者转让变更或退市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少部分恶意退市或卷款而逃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事件。面对预卡消费中存在的诸多陷阱,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