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执行加付5000元 大呼“悔不当初”
来源:王丽娜 卢光祥 2022-03-21 10:23:30 责编:齐晓迪

“王法官,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早知道早就还钱了,现在后悔也晚了!”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天真地认为一拖再拖就可以赖账不还,却不想最后不仅要履行拖欠的5万元,还要多支付5000元,如今的他后悔莫及却为时已晚。

高某与某材料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约定:该材料科技公司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0万元整,此款分两期付清,如该材料科技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期限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应向高某支付的款项数额增加至10.5万元。后该材料科技公司仅按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万元,剩余第二期款项5万元未按期给付。高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材料科技公司给付其5.5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该材料科技公司的账户,因惧怕法院冻结账户影响其公司正常运营,故该材料科技公司负责人急忙来到法院,一次性履行了5.5万元。未按期、足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被执行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调解书中,有金钱给付义务的,约定了给付期限及违约条款的债务人,一定要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勿存侥幸心理,否则因违约债务人将承担更多债务,那就后悔莫及了。(王丽娜 卢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