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丰富教育矫正形式,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寿县司法局不断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训诫制度。
规范训诫类型。将接受警告、未按规定报到、未按规定思想汇报等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等情形列入训诫范围。分集中和个别分类训诫制度。集中训诫分对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展集中入矫教育的时候实施集中训诫,帮助新入矫人员牢固树立服刑意识;对预解矫人员的集中训诫,每月下旬组织对次月期满解除矫正的人员实施集中训诫,以示警醒,以免出现人员心理松懈导致重新违法犯罪;预防性训诫,即当某辖区内出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面临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执行情形时,对该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训诫,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个别训诫适用于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出现消极对抗或不服从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警告处罚的;被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处罚或被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规范训诫程序。“训诫制度”对于下发训诫通知、执行训诫流程、填写《训诫谈话笔录》等作出规定。同时,训诫制度也将训诫结束后的回访、监管、汇报列入日常考核。
规范训诫行为。训诫行为在社区矫正中心训诫室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训诫的程序进行训诫,注重训诫效果和质量,帮助他们认清所犯罪行,积极矫正,努力改造。训诫未成年矫正人员时,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以及做好训诫后的评估工作。(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