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项目发布
来源:安徽法制报记者 袁中锋 2022-03-22 17:07:48 责编:夏平

3月17日,省检察院召开“检察能动履职 办好为民实事”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全省检察机关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项目。

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0件

2021年9月,省检察院制定企业合规工作方案,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项目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0件。企业合规不仅助“带病”企业“挺过来”“留得住”,而且实现“经营好”。胡某某等16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玩具枪设计领域有多个实用新型专利,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终止侦查。该院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对企业进行合规提醒。后该企业整改到位,发展态势良好。

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1281件

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省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农民工起诉维权提供帮助。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案件1281件,共涉及金额1991万余元。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37件、执行监督案件 51件,涉及金额825万余元。依法监督冒用农民工名义实施虚假诉讼等案件8件,涉及金额66万元。同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完善涉农民工讨薪相关工作机制13件。

提起“三农产品”公益诉讼69件

为做好“三农产品”公益诉讼保护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紧盯农村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问题,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力度。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三农产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55条,立案17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制发民事公益诉讼公告35件,提起公益诉讼69件。针对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在主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针对链式涉农违法行为,不再局限于惩处终端销售者,而是依据共同侵权理论,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全面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制发89份督促监护令

针对孩子沉迷网络这一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全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监护、参与综治等手段,助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2021年以来,共开展宣传教育491次,指导家庭、学校进行预防和干预259次,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教育60次,对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122次,制发督促监护令89份,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1份。如,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在同一家网吧上网,遂向该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网吧进行整顿。

首次申诉信访案包案化解率62.2%

2021年6月,省检察院制定《安徽省检察机关关于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诉信访案件全部由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2021年以来,全省基层检察院收到群众首次信访案件4535件,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3006件,占信访案件总量的66.3%。目前,已化解1870件,包案案件化解率62.2%。从已办结包案案件办理质效看,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第三方参与化解、协调其他机关帮助解决现实性困难等措施,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信访人的息诉罢访。

移送职务犯罪洗钱线索15起

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把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当中,对监委移送案件中损害企业利益、阻碍创新发展的事实,严格审查、依法认定、严厉打击。2021年以来,省检察院办理了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8件,其中相关涉企案件9件。除此之外,还将职务犯罪中15起洗钱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11件,已生效判决8件。同时,依托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联系,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省检察院与合肥市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三级联动,对一起高科技产业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减少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制发涉高铁安全检察建议11份

为让人民群众出行更加安心、放心、舒心,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打击影响群众出行安全感的涉铁刑事犯罪,扎实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共办理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2件126人。同时,强化外部运输环境安全保障和隐患整治预防,联防联治守护大动脉安全。先后就多处可能影响高铁运行安全的轻飘物(防尘网、塑料地膜等)、硬飘物(彩钢瓦等)隐患点,制发检察建议11份,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安徽法制报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