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针对生产、销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我省检察机关融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据统计,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涉“三农”产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55条,立案172件,提起公益诉讼69件。
针对链式涉农违法行为,我省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惩处终端销售者,而是充分发挥多种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一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源头治理。2021年8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化肥一案过程中发现,2017年至2019年间,滁州一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张某某等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便为其生产中邦复合肥、玉穗复合肥、福德佳复合肥等10个化肥品牌的编织包装袋共计27万余条。张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劣质化肥装入上述编织包装袋中,通过二级经销商销售至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100多家农资店。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化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危及了当地的粮食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滁州市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还指导案发地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对侵权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同时发现,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该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对这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假化肥”包装袋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检察院向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这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违法印刷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专案组,对这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6日,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1880元的行政处罚。
我省检察机关还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进一步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切实让其达到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阜阳市检察院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人邵某、李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诉请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23万余元。定远县检察院支持省消保委对张某某等多名生产、销售“假化肥”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36万余元。(徐芳 安徽法制报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