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相山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等。李某系该小区业主,其自物业公司进驻后未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至相山区法院。李某辩称,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从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据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且该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作为小区业主应交纳物业费,李某拒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