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坚持平等保护和善意保护并重原则,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妥善化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6年,被告某劳务公司将湖北某项目工程转包给原告章某,但因被告未按约定结算、支付涉案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查明原告从事的工程尚有5%质保金54128.67元未退还,质保期两年,起算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案涉项目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且满足退还质保金的条件,但被告未按期退还质保金,故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该案被告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但有退还案涉工程质保金的意向,并非恶意拖欠。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并给予被告两个月的宽限期,被告承诺将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案的妥善化解,不仅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当事人的获得感,也为桐城市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出法院智慧。(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