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首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
2019年6月,魏某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谈房屋装修事宜,双方商定装修总价款为6万元,魏某按要求微信转账支付谢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2万元。谢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后,对魏某的房屋进行水电、防水铺设,其他部分未进行装修。后经魏某催促,谢某愿意返还魏某装修款3.2万元,并向魏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欠条出具后,谢某仅返还装修款8500元。余款经魏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审查时发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从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方面考虑,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谢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返还魏某房屋装修款2.35万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制,省去了合议庭成员选任、合议庭庭后评议等流程性工作环节,极大简化了诉讼程序,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相山区法院将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全面探索推行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制,持续提升司法效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益。(相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