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多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7 09:25:30 责编:于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安徽高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联合发布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其中,合肥中院1起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3起案例入选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起案例入选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高新法院2起案例入选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起案例入选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2起案例入选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这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6年5月1日,“镇糯19号”被授予第20167248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10042.3,品种权人为Z农研所、江苏F公司。2014年12月30日,品种权人将该植物新品种授权合肥F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使用。

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到喻某经营的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6400元购买了32袋(1600斤)稻种,取得编号为0001218的糯稻种销售单据1张,并对店铺门头、单据、所购稻种封装前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稻种包装袋无任何字符。公证处于2021年5月8日出具(2021)皖合庐公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附图片打印件4页,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F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程某和张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确认DNA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较之于传统的田间种植法更加高效、便捷,避免诉讼周期因鉴定被无限延长,减轻了各方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晰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计算方法。宣判后被告主动履行,体现司法审判对于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X公司与上海Y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X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合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亚太地区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从事语音及语言、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推理及自主学习等核心技术研究并保持了国际前沿技术水平;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落地,致力让机器“能听会说,能理解会思考”,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其研发的语音合成平台技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海Y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文学网站“某某中文网”的实际经营者。

上海Y公司认为X公司开发的安卓端手机应用软件“听书神器”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以下指控内容:“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X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上海Y公司的著作权,由于上海Y公司既未就X公司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X公司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X公司认为其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也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和损害,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判决:确认X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上海Y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海Y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新技术,本案的裁判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案涉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本案因为证据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

 

被告人王某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河北省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等盗版书籍,后将上述盗版书籍予以销售。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王某委托被告人胡某为其印刷《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一套14本)等多种盗版书籍共90000本。后胡某委托吕某将《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多种盗版书的电子文档制作成PS版。胡某同时委托徐某、李某、彭某等人对上述盗版书籍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胡某又委托叶某等人对盗版书籍进行装订。后胡某将装订完毕的盗版书籍交付给王某,王某支付费用给胡某。随后,王某将盗版书籍售给被告人毕某,毕某将盗版书籍销售至新疆等地。王某飞帮助王某将盗版书籍销售给王某楼等人。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私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是目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盗版书籍复制完成后虽然有大量盗版书籍未销售出去即被查获,但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既遂,在此情形下,应当结合被告人供述的装订册数以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对涉盗版书籍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对鱼龙混杂的图书市场环境起到规范作用,依法维护图书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被国家版权局授予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受到人民出版社致信感谢。

 

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请求人安徽独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96404.X。2020年6月3日,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安徽华正印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请求人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侵权事实,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依法查封、扣押被请求人侵权产品。2020年6月4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生产工艺流程存在区别(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印刷完毕和覆上热封内膜的透明包装材料在45℃-55℃条件固化24-50小时,再在常温下自然降温5-10小时。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在38℃条件下,固化12小时即可,不用降温几个小时;二是请求人认可及专利实施例均说明被请求人采用非镜像打码,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镜像打码存在明显不同),做出侵权事实不成立的行政裁决,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请求人不服合肥市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的行政裁决结果,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对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认定有着典型意义。在立案时,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至口头审理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请求人逾期提交申请鉴定请求,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对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诉权,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参照民事诉讼等相关证据规定,侵权判定实体认定和程序公正,是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保护体系要求的具体体现,驳回了请求人上诉请求。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W大米协会与合肥F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W大米协会系“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合肥F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并将“五常”两字添加在其售卖产品的名称中,且前面增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W大米协会认为合肥F公司未经其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侵害了W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前面添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该知名商标时,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亦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详情及有关商品图片包括其包装中均没有包含知名商标中的文字,但该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该品牌产品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登录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合肥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该案阐明了网络销售环境下,试图通过“反向混淆”,变相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元素作为搜索关键词,造成用户对搜索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搜索中搭知名品牌关键词“便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Z公司与安徽H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H公司与Z公司均从事艺术培训、教育咨询等经营。汤某、童某等原系H公司聘任老师,2020年9月、10月其二人先后入职至Z公司工作。

Z公司在其编制、发放的宣传册中称,“卓越的师资力量:2019年播音主持省统考状元授课教师、编导省统考状元授课教师均为S艺考授课班主任”。其在醒目位置所列明有三位“优秀学员”,分别为葛某、周某、李某的照片及姓名、中学大学、艺考名次。Z公司关于优秀学员介绍的宣传册内容除相关排版等细节外,其他均与H公司的宣传册内容基本一致。经查,葛某、周某、李某等三人为H公司学员。在双方的竞争中,存在H公司部分学员或潜在学员转投至Z公司学习的情况。

【裁判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经许可使用竞争对手的学员照片、升学信息,及故意模糊使用从竞争对手处跳槽来的教师与上述学员之间的培训关系,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和学校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传,实际上是不正当利用了竞争对手的教学资源,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为自己获得潜在的培训学员。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Z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万元。

【典型意义】培训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在宣传过程中,不得混同或模糊使用其员工在其他培训学校中以任教过程的优秀学员名单、荣誉、履历等,不得占用其他培训学校应有的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培训成果的归属。本案对于引导培训行业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规则引导作用。

 

安徽J公司与安徽D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安徽J公司与安徽D公司分别以J会计、C会计的简称开展会计教育培训的主营业务。安徽D公司将其在互联网开设运营的“C会计”网站进行商业推广,以达到扩大业务的目的。2020年8月10日,安徽D公司自行操作在“某度”搜索后台帐号新增“J会计”作为关键词。当通过“某度”搜索“J会计”后,结果页面第一位显示标题为“J会计-C会计学校-全国连锁品牌-合肥九大校区”的网站竞价排名广告链接以及“J会计C会计学校会计实操……”的链接描述,点击该广告链接,实际进入当事人开设的C会计网站,安徽D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删除了该关键词。

【裁判结果】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搜索引擎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并且可能使得本应属于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为行为人所获得,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安徽D公司赔偿安徽J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自愿履行了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环境下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大量新的疑难法律问题。本判决对如何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北京Z公司合肥分公司诉王某、安徽Z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王某与北京Z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担任公务员培训部门经理,在合同期内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对在北京Z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泄露。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向北京Z公司申请离职,并成立安徽Z公司,两公司为同类行业。北京Z公司认为,王某接触并掌握了其公司学员信息、公考笔试交流QQ群,且在北京Z公司多个微信群发布“某某公考”直播及招生信息,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Z公司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Z公司未能证明就案涉学员名单的载体进行固定并对学员名单采取了具体、合理的保密措施,且该份名单仅是登记的名单,该份名单所包含的深度信息不充分,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学员与北京Z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判决驳回北京Z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关乎企业竞争力。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负有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保护有其合理边界,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张也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的平衡。本案引导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权利人合理行使诉权,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河北省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等盗版书籍,后将上述盗版书籍予以销售。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王某某委托被告人胡某某为其印刷《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一套14本)等多种盗版书籍共90000本。后胡某某委托鸿某制版公司的被告人吕某某将《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多种盗版书的电子文档制作成PS版。胡某某同时委托合肥美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被告人顾某某、合肥氏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许某某对上述盗版书籍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胡某某又委托合肥久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叶某、合肥天某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吉某某、合肥市合某装订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对盗版书籍进行装订。后胡某某将装订完毕的盗版书籍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费用给胡某某。随后,王某某将盗版书籍售给被告人毕某某,毕某某将盗版书籍销售至新疆等地。被告人王某飞帮助王某某将盗版书籍销售给王某楼等人。

【裁判结果】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私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是目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盗版书籍复制完成后虽然有大量盗版书籍未销售出去即被查获,但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既遂,在此情形下,应当结合被告人供述的装订册数以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对涉盗版书籍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对鱼龙混杂的图书市场环境起到规范作用,依法维护图书行业的健康发展。

(备注:该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被国家版权局授予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受到人民出版社致信感谢)

 

被告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国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管理软件V3.14,由安徽国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某公司)享有著作权。后被告人张某某从国某公司离职。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肥西某安驾校模拟考场改造中,给模拟考试车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20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19万。2017年6月,张某某以安徽润某智慧城市数字技术公司的名义在淮南某安驾校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37.65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32万元。2017年10月,张某某在宿州某金驾校科目二升级改造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6.4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2018年3月,张某某在宿州某金驾校科目三建设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30万元。2017年10月,张某某在铜陵某友驾校科目二升级改造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14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13.5万元。

【裁判结果】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近年来,“盗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利润空间大等,一度成为行为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正版软件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的具体体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