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李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3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等内容。同日,韩某与该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为李某35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李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载明:“韩某对李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李某怠于履行生效判决,韩某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代偿了借款本息。因李某不能偿还韩某代偿款,韩某诉至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韩某应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李某追偿代偿款。故对韩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说法
保证人代偿后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关键看代偿行为依据的生效判决文书判项中,是否明确载明了保证人的追偿权。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了韩某的追偿权,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韩某的诉讼构成了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故韩某的起诉应被驳回。(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