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产法庭专业化审判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赵晨 王成玮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 2022-04-27 16:26:14 责编:夏平

2017年8月,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挂牌运行,成立至今,共审理8210件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的背后,既有科技含量高的新类型案件,又有关乎民生的系列案件。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将专业化审判贯穿始终,向外引进专家,对内完善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为合肥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优化营商环境。

引进专家把脉“高精尖”技术

大米研磨机的米室结构涉嫌专利侵权,但是涉案的专利技术属于流体力学的范畴,法官如何在短时间内掌握高深的物理学知识并作出裁判?今年1月,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就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对相关技术事实的认定有赖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院的专家意见书。

去年8月,一家外企将安徽某米业公司诉至合肥中院,理由是该米业公司采购的稻谷研磨机构成专利侵权,并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原告联系,了解到诉争的专利是让稻谷通过气流在米室中流动从而研磨去胚,在技术上属于流体力学的范畴。

因为该案专利技术专业性强,第一次证据保全过程法庭当即从技术调查官名录中选择一名从事流体力学研究的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院的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2021年11月9日,法官与技术调查官来到被告工厂,对侵权设备进行拆解,对设备整体结构进行了观察,特别是对米室内部结构进行了测量。通过上述现场比对,技术调查官明确了原被告技术方案的异同。在随后的技术比对时间里,技术调查官查阅了专利授权文件,确定创造性特征,并出具了详细的专家意见书认定被告产品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自2018年4月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智库专家,知识产权法庭的“高精尖”知产案件已经常态化出现专家的身影,在200余起案件中均指派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为合议庭查明相关技术事实提供技术咨询、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协助,但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规范化处理让物证不闲置

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特别腾出了一个大办公室,作为物证储存室。因植物新品种案件而保全的上百斤的种子、因为外观设计专利而保全的大到家具小到学习用品,还有因为体积关系在涉案厂房原地保全的大型器械……

去年底,在审理一起水泥生产线除尘设备专利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法庭认定被告公司采购的除尘设备构成专利侵权。正常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拆除侵权设备,但是考虑到涉案的设备早已投入运营,拆除被控侵权设备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而且被告公司在设备采购环节针对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等审查,已经尽到了其作为买家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过错程度低。

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同为被告的侵权设备生产商向原告支付一定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对于已经保全的物证——涉案大型除尘设备,进行解封,合法继续投入使用。

“相较于以书证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对物证(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侵权比对,进而查清案件事实和认定责任。但物证限于其物理形式无法入卷归档,审判实践中又缺乏具体明确的物证保管规则。”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勇告诉记者,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由承办法官自行保存相关物证,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物证品种繁杂、新旧交叠、经年累月,存在灭失、损毁的风险。为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的精细化管理,法庭组织专人进行调研,结合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实践经验,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出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物证处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物证处置的原则在慎重保管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优先退还当事人。一审案件物证的保存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三年,到期退还当事人,如当事人拒收物证,则进行销毁处理。对于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不得申请退回,相关物证予以销毁。

侵权小物件牵出大民生

“146起案件背后,其实是很多个体户作为被告。一根跳绳的销售利润很低,但是侵犯专利权却是事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李亚娟刚刚审结一批涉及跳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某公司作为一款计数跳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产品,就对很多文体店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保全,随后向合肥中院提起专利诉讼。法院先后受理该公司起诉案件146件。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诉侵权的跳绳包装盒上的名称、标识、包装装潢跟正品跳绳完全一致,注明的生产厂家也是原告公司,从外观上无法判断该产品是第三方生产的侵害专利权产品。承办法官拆解后发现侵权产品使用的电触感应的方式进行计数,而原告公司正品是采用机械传动的方式进行计数,从而确定被告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被告100多个体小商户,几乎都是自己出庭答辩,没有请律师。为了让他们理解法律规定,顺畅参与法庭审理,审判团队每个案件耐心讲解,放慢进度,让被告在认识到侵权事实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李亚娟介绍,很多拥有专利的日常用品投入市场后,专利人会选择通过零售终端渠道打假维权,因为成本低、取证简单。这就给很多零售商提了醒,销售侵权商品,责任不可推卸,要时刻绷紧这根弦,在进货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从上游供货商进货时要注意合同签署或保留采购的相关凭证。(赵晨 王成玮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