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效果好 阳光司法解民忧
来源: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2-05-19 10:59:20 责编:于迟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5月13日上午,濉溪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速裁团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于2004年对被告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水电安装,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尚欠朱某工程款30151.59元。朱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由于工程款跨度时间长,双方对利息是否支付争议较大,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当即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认定后,承办法官决定当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索要八年没有全部要到位的工程款居然这么快就有了结果,法官当庭宣判,让我吃了定心丸。”朱某庭后激动地说。

当庭宣判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打消当事人不必要的顾虑,又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天数,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是对法官专业知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的极大考验。

2022年2月全省法院推进“五项重点工作”方案实施以来,濉溪县法院积极探索提升审判质效,推进繁简分流改革,简案快办,繁案精审,充分高效利用审判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阳光司法进程,走深走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