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再是“一家之事” 合肥中院携手妇联深度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4 12:51:02 责编:于迟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纳入法律范畴,我们该如何理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如何依法进行?法律赋予相关部门哪些责任?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发挥作用?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李昊、合肥市妇女联合会家庭和儿童工作部三级主任科员沈洁走进安徽法制报《“深一度”访谈》栏目,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背景与意义、如何理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如何依法进行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共同为大家“深一度”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呼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教育义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今年以来,合肥中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通过开展法庭教育、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全面落实,培育文明和谐家庭风气,护航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产生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李昊:《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六章55条构成。

依据该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合法的家庭教育是怎样的?

李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该六项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养、育、管、爱、陪等极具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家庭教育方法,包括(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哪些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行为可能违法?

李昊: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妇联部门的责任进行哪些规定?

沈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这部法律特别关注到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方面面临的困难,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也是一大亮点。

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二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三是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依法带娃的时代已经到来,法院以及妇联部门将如何协助广大家长们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沈洁:合肥市妇联一直以来坚持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我们先后开展了“让孩子快乐成长”合肥市家庭教育及儿童心理健康百场公益巡讲,邀请名师开展线上直播讲座,线下巡回宣讲,内容涉及儿童心理健康、亲子关系及家校社共育等诸多方面。与合肥交通广播共同推出《庐州家长课堂》节目,线下每月举办一场“家庭教育名家谈”讲座、“妈妈的力量”悦读分享会。同时,合肥市妇联开设了家庭教育公益服务热线“0551-62612338”,由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接听并解答,为全市广大家庭提供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合肥市将深化推进社区家庭教育阵地建设,在城区社区陆续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站,推进家校社协同共育,每年5.15国际家庭日前后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引导广大家长科学家教,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全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完善,为广大家长实施科学家教赋能。

李昊:《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合肥中院一直注重加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均开展了法庭教育环节,向未成年人监护人耐心释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并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向其发布《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同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判及相应指导性案例的制作、发布等方式,以司法实例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加强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下一步,合肥中院还将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进一步深化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多部门的交流协作,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同时,加大对《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司法支持力度,对在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社会共性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函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纠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