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法院判了
来源:相法宣 2022-05-24 12:58:11 责编:于迟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某、王某于2010年10月购买了淮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某处房产,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处房屋出售给高某、王某,房屋建筑面积117.06平方米,房屋总价600518元,采用公积金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按期付款;某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某开发公司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开发公司的责任,高某、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高某、王某不退房,某开发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高某、王某向某开发公司交付了购房款并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2013年1月29日,某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高某、王某。因某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协助高某、王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高某、王某遂诉至相山区法院,致本纠纷产生。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王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某、王某交付了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但某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某、王某主张某开发公司支付产权登记违约金6005.18元(600518元*1%),符合合同相关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该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某、王某违约金6005.18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往往需要开发公司的协助,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着重关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限的约定。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尽快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