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在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方式,促进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
2021年,被告太湖某工艺品公司法人张某某因企业发展需要,与原告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续贷过桥资金,合计约为50万,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7天。该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主动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原告称该笔借款已到期很久,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借款,并且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被告则表示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受疫情影响公司目前还没有完全恢复生产,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
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的过程中,被告张某某的哥哥主动联系上承办法官,表明其愿意协助处理此事。经过再三思虑,承办法官从保护企业经营发展和促进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决定尝试引入案外人担保还款,并向被告哥哥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所在,询问其是否愿意作为案外人对被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其阐明了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被告哥哥经过考虑最终表示愿意为被告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本案在引入案外人担保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
案外人担保机制既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也能促使债务人、担保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于案外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种调解方式赋予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既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原告的诉讼权益,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的涉案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多调解、多和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帮助企业争取时间、渡过难关,为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