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被告人刘某兵、吴某良、孔某民、章某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
2020年5月以来,翟某海、翟某根、吴某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湖县长河新仓镇翟坦组河段采挖河砂出售。至2021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兵、吴某良、孔某民、章某中明知翟某海、翟某根、吴某旺出售的河砂属非法采挖仍向其收购并出售,其中刘某兵收购40余次,吴某良收购30余次,孔某民收购20余次,章某中收购20余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吴某良、孔某民、章某中在明知翟某海等人出售的属非法采挖的河砂仍向其收购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兵、吴某良、孔某民、章某中均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均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刘某兵、吴某良、孔某民、章某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未生效。
法官释法: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犯罪。当地的老百姓都知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正规砂场买砂会提供发票,通称“亮砂”,居民生活需要用河砂,应依法买“亮砂”,坚决抵制购买“黑砂”。(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