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采河砂陷囹圄 破坏环境要修复
来源:章英特 2022-06-08 15:11:13 责编:齐晓迪

5月18日,被告人翟某海犯非法采矿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475元,同时判处翟某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共折合64014.72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8000元。

2020年5月份以来,翟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请当地村民周某红等长期利用清晨和夜晚时段,使用铁锹和改装三轮电瓶车等工具,单独或结伙在太湖县长河新仓段河道内盗采大量河砂并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翟某海盗采河砂销售后获利295475元。翟某海无视法律规定,形成开采、收购、出售利益链,其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存储量损失3110.26T,并导致区域植物资源和土壤资源损失、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次生地质危害、水利设施危害,生物多样性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应承担59014.72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5000元,本次评估费用为8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太湖县长河内采挖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翟某海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未生效。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采河砂应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均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中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