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诉调中心采用“诉前鉴定+特邀调解”模式,让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
问:什么叫“诉前鉴定+特邀调解”模式?
答:在案件立案阶段,针对有鉴定申请且当事人同意选择调解程序的案件交由肥西法院诉调中心办理,诉调中心安排专人开展诉前鉴定工作,并在鉴定过程中或鉴定结论出具后邀请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并主持调解。该做法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鉴定报告出具后,有利于明确责任,确定赔偿范围,部分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例一
2022年1月23日,原告李某乘坐配偶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5月13日,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诉调中心第一时间安排各方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质证和鉴定机构摇号,并指派吴芹作为该案的调解员。6月2日上午,在开展鉴定质证工作前,调解员从避免给双方带来诉累入手,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告知双方诉讼风险及鉴定产生的高昂费用,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在鉴定质证过程中,诉调中心法官张琳也从专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被告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递交了《撤回鉴定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赔偿款的及时履行也让原告可以尽快接受治疗,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2020年7月27日,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因未注意安全,碰撞到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本起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二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以致成讼。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暂定为56331.75元;2.判令被告某财险合肥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受理该案后,诉调中心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化解该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调解中心办理。案件委派给商会调委会调解员李孝法后,当事人提出了鉴定申请,调解中心遂即通知各方当事人前来摇号、质证。在司法鉴定质证过程中,调解员加入调解,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围绕案件的办理流程、诉讼风险、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一一释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和周某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
案例三
2021年8月3日,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医院门口倒车时,致原告何某受伤。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主登记为被告肥西某医院有限公司,并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近10万元无果以致成讼。
由于原告申请了伤残、三期鉴定,故案件受理后,诉调中心及时将该案委托给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时,诉调中心将该案指派给驻院调解员张尧调解,在张尧的主持下,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353元。
“诉前鉴定+特邀调解”模式是肥西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又一改革亮点。今年3月,肥西法院调整办案模式,在立案庭成立诉调中心,负责办理全院的调解案件,同时,引导有鉴定的案件走诉前调解程序。3月以来,共办理各类诉前调解鉴定案件200余件,调解成功道交纠纷近20件,该做法一方面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加明确具体,争议焦点更加清晰,为当事人提供理性的诉求参考;另一方面,缩短了办案周期,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调解率。
下一步,肥西法院将继续强化认识,提高服务,在稳步开展“诉前鉴定+特邀调解”模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的解纷机制,为多元解纷工作提质增速,为平安肥西建设添砖加瓦。(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