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书的内容,及时了解履行情况,濉溪县人民法院四铺法庭法官助理胡允曜在判决书送达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敦促被告及时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7月28日,被告赵某甲以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乙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赵某乙多次与赵某甲协商还款事宜,赵某甲均以借款不是本人使用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乙20000元。
鉴于案件标的额不大,胡允曜告知赵某甲,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不仅要承担执行费,还可能面临着银行账户被冻结、划拨的风险。抗辩理由并不能作为拒绝还款的理由,但可另行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经过劝导、敦促,赵某甲主动来到法庭,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赵某乙支付了20000元现金,全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干警表示感谢。(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