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在诉前调解阶段,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是某物流公司,被告是某工程公司,原告在2020年为被告运输了货物,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21年1月及2022年1月向原告付款共计50000元,尚欠52000元一直未付。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查阅案件,发现本案诉讼标的并不大,且案情相对简单,故法官拨通了被告的电话,询问其对本案事实是否有异议,以及是否同意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被告表示需要先在公司内部对一下账,再给予答复。
到了约定的时间,法官再次拨通被告的号码,其表示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希望能分期付款。法官表示可以和原告沟通,被告来到法院,向法官表明因公司目前资金紧张,需要分两期付款,8月底付一部分,尾款在10月底前付清。因原告公司在外地,前来法院不方便,法官就通过电话将被告的意见反馈给原告。原告表示付款期限过长,需要缩短付款期限,但被告表示如果公司资金允许,一定会尽快付清,但是目前确实遇到了困难。法官本着解决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原则,与原告反复沟通,最终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与被告握手言和。(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