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遮阳伞”碰倒路人 车主被判赔9万余元
来源:李翔 陈玉晗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 2022-08-11 13:11:17 责编:于迟

为出行方便,许多电动自行车车主为自己的“爱车”加装了遮阳伞。虽“方便”了自己,却忽视了加装“遮阳伞”带来的巨大隐患。8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电动自行车车主因在车上私自加装遮阳伞,在路口撞倒行人,造成行人十级伤残,被法院判赔9万余元。

2021年10月15日7时10分左右,陶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载着自己的女儿江某(未成年人)过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遮阳伞与过马路的行人李某英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现场目击证人留存了陶某联系方式,两人随即各自离开。李某回家后被家属送入医院救治,并于7时48分在医院报警。一周后,李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因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庭审中,就该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情况,陶某和李某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过马路,陶某闯红灯撞伤自己。陶某认为,李某横穿斑马线时是红灯,自己骑车直行的方向为绿灯,双方未发生碰撞。

根据交警部门调查显示,陶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双方当事人事发后均未立即报警且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通过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故此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陶某和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李某受伤是否系因被告陶某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被告陶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原告李某的身体或雨伞致原告李某受伤。另外,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综合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陶某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行人的李某也应注意来往车辆。综合以上因素,被告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652.22元。

法官说法: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而且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遮风挡雨的效果虽然达到了,但安全问题依旧不容忽视。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的通告》,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自觉拆除加装的遮阳伞。(李翔 陈玉晗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