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例“下交上”提级管辖案件诞生
来源:徐光红 2022-08-17 10:52:56 责编:于迟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一起由庐江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全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合肥法院首例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审理的案件。

因该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当事人涉及庐江县辖区有影响力的企业,且案情疑难复杂,庐江法院遂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合肥中院提级审理。最终,合肥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认为该案由其一审更有利于审理,故决定提级管辖。

本次“下交上”提级管辖,系合肥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院、安徽高院关于提级管辖制度改革的重要表现,标志着合肥法院在落实全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肥中院作为上级法院在打破“诉讼主客场”、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形成具有法律适用示范意义的裁判结果和规则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合肥中院将以该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衔接,畅通提级管辖案件报请、移送、审理工作流程,持续推动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走深走实,探索提级管辖制度的“合肥经验”。

提级管辖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提级管辖的意义

提级管辖制度意在将上述五类案件交由更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更专业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利益更广、审判难度更高的案件,以规避损害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部干涉和“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出现。提级管辖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优化四级人民法院的资源配置,建立稳定、合理、尺度统一的裁判标准,构造层次明确、层级相适的法院层级管辖新格局,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徐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