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具有其复杂性、长期性,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拟制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条例》草案已全文公布,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所称的自建房屋包括: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擅自改建、扩建的房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房屋。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自建房多数未经过专业设计,结构不合理,存在先天安全隐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设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为避免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条例》要求,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不得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或者阳台,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对他人房屋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不得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不得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此外,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一旦违法《条例》规定,违法所得不但会被没收,还将面临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