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世斌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华兵出庭履行职务。
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戚某某与本庄村民李某某(戚某某妹妹的公公)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21年12月1日,戚某某发现被害人戚某汉(戚某某父亲)在李某某家串门而十分生气。在戚某汉回家途中,戚某某辱骂、殴打戚某汉,致其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该案经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导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环节清晰,层次分明。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检察机关改变定性和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认定原判由于认定事实错导致定性不当,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院庭长带头审理案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宿州两级法院严格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的责任清单和职责权限,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了院庭长办案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