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有约在先 不可出尔反尔
来源:淮北中院 2022-08-19 16:54:25 责编:于迟

近日,两位案件当事人将一面写有“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的鲜红锦旗送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手中,表达他们对法院工作的赞赏和感谢。

案件起因于罗某、李某与淮北某公司2012年6月份签订的《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淮北某公司对案涉住房拆迁后,除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偿外,还应向罗某、李某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出售一个有产权的标准汽车车位。2019年9月,淮北某公司向罗某、李某交付拆迁置换房屋后,未按约出售车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但淮北某公司建设的案涉小区未建设具有独立产权的车库或车位,无法交付具有产权的标准汽车车位,认定案涉合同义务事实上不能履行,驳回了罗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李某不服,向淮北中院提起上诉。该院承办法官几次与当事人沟通,并对案涉小区车库实地查看后,查明,罗某、李某诉请的车位,在地下车库平面图上编号分别为1022、1026,而实际地面编号为A022、A026。虽案涉小区地下车库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淮北某公司曾以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该小区地下停车位。罗某、李某亦同意如诉争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接受以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使用权。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认为,房地产开发中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合法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房地产开发时可以将地下停车位有偿对外转让或出租,因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且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地下停车位由淮北某公司在建设案涉小区时投资建设,亦不属于人防车位,其基于合法建设这一事实行为可以将案涉地下停车位出售、转让或者出租并获得相应收益。虽然案涉小区地下车库没有产权亦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淮北某公司曾以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出售地下停车位,且案涉停车位未转让给小区其他业主。故判决,淮北某公司将案涉小区地下一层图纸编号为1022(地面编号A022)的停车位交付给罗某、李某;罗某、李某在交付车位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价款。

该案判决后,罗某、李某赠送了这面锦旗。(淮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