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经验丰富、司法能力突出!”“他是个不折不扣的‘细节控’,他不仅能很快找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还能说出所有的问题,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起庐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张军,同事们都对他赞不绝口。
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再到庐江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军始终专注于法律工匠精神的锤炼,沉着坚韧地解决各种难题,1988年出生的他成为庐江法院刑事审判业务的青年骨干,先后荣获“个人三等功”“全市法院先进个人”“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个人嘉奖”“优秀公务员”等称号,因在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表现突出被予以通报表扬。
求真担当 慎思善断守护公平正义
走进张军的办公室,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成堆的案件卷宗。作为一名刑事法官,他始终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高效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近三年来,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无一错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庭里最年轻的法官,他主动担当,长期坚守在刑事审判一线,揽下大案、要案、难案。
他以“鸡蛋里挑骨头”的态度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先后成功审结了原合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案、原合肥市蜀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员副主任姜发葆受贿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广的案件。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张军负责承办多起涉黑恶案件,如许联生等32人涉黑案、冯秀梅等54人涉恶案等。2015年,审结在全国具有关注度的“合肥房叔”案后,张军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访谈,在栏目中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大、要案往往涉案人员多、卷宗材料多、涉及的犯罪事实多、工作量非常大,他却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思路整理得井井有条、清清楚楚。在他审结的许联生等人涉黑案中,最终的裁判文书多达238页,15万余字。判决书中除详细阐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外,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余条辩解、辩护意见,采用大量篇幅逐一进行评判。既充分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又最大程度消弭了社会公众的疑惑。事实上,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都离不开他在背后的反复推敲和校对,负责、严谨、认真、细致,张军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优秀法官的品格。他常与庭室同事说:“刑事法官断人自由,必须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因如此,更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让正义依法得到伸张。”
真情实意 刚柔并济彰显司法温度
法律条文是文字的冰冷堆砌,但是法官的一言一行却体现了人性的温度,铁面无私但心中有柔情,作为一名刑事法官,他手握戒律,却颇具侠骨柔情的风范,并未使刑罚成为案结事了的手段,而是尝试多维思考沟通、转变立场,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解决每一桩案件。
处理过失犯罪类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往往是刑事法官的一大难题。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复杂,调解难度大。刑事审判阶段如果一判了之,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害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社会矛盾更是无法弥合。
遇到这样的案件,张军一贯秉持“能调则调”的原则,甚至不惜花费下班时间奔波沟通,他承办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85%以上。
在一件发生在邻居之间的失火案中,他遇到了难题。2020年,被告人夫妇违规私拉电线为其电瓶车充电,导致电瓶车起火并引燃一旁堆放的旧轮胎等易燃物,致使临近卫浴店阁楼睡觉的小萱因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窒息死亡。承办案件过程中,张军了解到被害人痛失爱女的愤怒和悲伤,也了解到被告人夫妇双双在外打工,尚有一子在读初中,家境困难。面对棘手的工作,张军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坚持耐心开导。一次次的倾听沟通,一次次的谈话疏导,张军适当运用调解技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时,曾经情绪激动的被害人家属突然伸手表达了自己的谢意,“这是我想要的真,也是司法的温度”,张军这样说。
坚定信仰 无怨无悔践行司法为民
在工作中,张军牢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尽管他对法律法规早已经熟稔于心,但在他眼中永远没有“容易”二字。他认为,每起案件都是新案件,总要面临新情节、新问题,每天也都是新起点,总会遇到新知识、新挑战。只有热爱坚守,警惕内省,刻苦钻研,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才能做到精益求精,无愧于心。因此,张军在平时工作中注重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办案中,善于总结经验,有上百篇案例报道在省、市、县各级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刊登。
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张军还多次参与普法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将法律知识传递进企业和校园等场所。面临突如其来的汛情和疫情,他也总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挺身而出,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的第一线。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法官,张军同志始终遵循“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办事”的行为准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以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和以人为本的人格魅力赢得领导和党员干部的信任与好评,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庐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