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查阅公司账簿遭拒,股东应如何处理?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提供账簿,以供原告王某查阅、复制。
据悉,该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注册成立,设立人张某持股比例为60%;设立人李某持股比例为40%。2010年11月4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2%股权转让给王某。同日,李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该公司的19%股权转让给王某。而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张某、李某、王某。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却一直未向王某进行分红,也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议,王某于2021年4月27日要求公司以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某向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信息,却遭拒绝。随后王某以侵害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相关账簿及其他特定文件资料。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提供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以供原告王某查阅、复制。(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