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被告人方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宣判。为依法打击和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县委党校新提拔科干班与青干班60余名年轻党员干部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经查,被告人方某某原为某村党支部委员及现任镇人大代表,其于今年2月10日中午应他人邀请参加宴席,为购买香烟,其在明知喝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仍驾车前往商店,后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后经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7mg/100ml。
该案经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被告人对自己醉驾行为进行深刻反省,旁听的年轻党员们也通过法庭审理受到了法治教育。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与其一时侥幸造成遗憾,不如遵纪守法诚实做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悔之晚矣,自食恶果。”(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