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帮我拿到了赔偿款,这笔钱真的太及时了!”10月21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龙某某来到广德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给该院民一庭法官黎晶晶与书记员张琳,并连连致谢。
据悉,2021年5月,被告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往左侧避让被告杨某有驾驶的货车时,与原告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认定,杨某与杨某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龙某某不承担责任。龙某某及家属与两保险公司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广德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宣城某保险公司、临沂某保险公司合计赔付龙某某共计62.1万余元,扣除已赔付的12.4万元,仍需赔付49.7万余元;某交通运输公司赔偿龙某某损失22.3万余元。法院判决后,被告临沂某保险公司对是否上诉犹豫不决。
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重度颅脑损伤且遗有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不仅如此,医疗费也给其家庭造成了很大压力。如果案件上诉,赔偿款数额需等二审流程结束,才能最终确定到位,可原告龙某某却急需赔偿款解决燃眉之急。
考虑到龙某某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及书记员便及时与临沂某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经沟通,负责人同意将此特殊情况汇报给公司上级,再行决定是否需要上诉。在此期间,为及时了解公司反馈情况,书记员张琳每隔几天就会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并将案件进展通知给双方当事人。
经过耐心细致地沟通,临沂某保险公司最终向法院表示不再上诉,并将全部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法院账户。案件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及时为原告龙某某办理了领款手续,将两保险公司赔付的49.7万元汇入龙某某的银行账户。
10月21日一大早,原告龙某某与其儿子便赶来法院为办案法官及书记员送来锦旗,龙某某握着张琳的手连连表示感谢,“真心感谢办案法官和书记员,案件判决后也在不断跟我们沟通后续赔偿款的情况,她们做了很多工作和努力,才让我们这么快领到这笔钱!” 龙某某的儿子在一旁说道。
锦旗的背后承载着法院人的责任与担当,是当事人对法院干警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广德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胡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