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股价下跌可以赔偿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北门公司是一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北门投资是北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王某购买了北门公司股票后因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导致股价下跌发生亏损,遂起诉至肥东法院,以北门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2015年11月23日,北门投资与西河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北门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西河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北门西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门西河),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北门投资与西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西山公司为北门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且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保障北门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
2016年3月,北门投资、西河公司和北门西河签署《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北门投资向北门西河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北门投资和西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就北门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协议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北门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
2017年11月29日,北门公司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西山公司、西河公司的相关人员失去联系,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证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5月2日,北门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北门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经测算,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决定对北门公司给予30万元罚款。后公司股价急剧下跌,王某因之前买入北门公司股票发生亏损,起诉至法院以北门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北门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北门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北门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北门公司未依法披露,应当认定北门公司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系《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北门公司虽未披露两份补充协议,但北门公司已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投资者在投资买入北门公司股票时已了解北门投资的5亿元投资情况,故未披露两份补充协议的行为不会使投资者改变对既有信息的判断状况,未披露信息的行为亦不会对投资者产生积极买入北门公司股票的影响。
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北门公司股票从19.53元/股跌至15.66元/股,北门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与所属创业板指数的整体走势基本一致,但跌幅小于创业板指数。故上述期间国民技术股票价格的下跌与国民技术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北门公司股价的下跌主要归结于失联事件而非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王某要求北门公司承担其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