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长三角环资审判司法协作工作机制要求,更加有效地实现生态修复的效果和目的,11月17日上午,江苏法院根据《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将南京环资法庭、东台法院分别审理的受损地为长江安徽铜陵段的非法采砂案件生态环境修复资金1104101.66元、745993元,共计1850094.66元,移交受损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涉案长江段生态修复工作。
移交仪式上,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东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辉介绍简要了案情,江苏法院向安徽法院移交涉案修复费用。
苏皖两省法院表示,将继续坚持区域一体保护,从环境资源纠纷诉源治理到生态环境修复,从审执业务到信息资源共享,全方位开展合作,全力打造跨流域、跨区域司法协同,为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马杰,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东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辉和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张俊宏;安徽高院立案二庭庭长张红生,安徽高院三级高级法官胡邦圣,铜陵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德文和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长平参加交接仪式。(铜陵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