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诉前和解结案,商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
颍上县检察院在办理商某某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时,发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河段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影响了脆弱的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部门遂立案审查。为确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颍上县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颍上县检察院发现该案涉案金额较小,且商某某年龄偏大、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在了解到商某某有和解意愿后,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决定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
为进一步形成共识,保障司法公正,颍上县检察院就该案是否实施诉前和解进行公开听证,专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相关主管部门同志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各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开展诉前和解工作,并表示检察机关开展诉前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既践行了“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又实现了公益诉讼目的。
听证会后颍上,县检察院与商某某签订诉前和解协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已经缴纳至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用于淮河流域增殖放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释法说理,督促违法行为人积极承担相应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在实现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目的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成本,彰显了司法温情,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颍上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