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一起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今年11月4日向该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于11月17日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
该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被告人程某峰在经营绩溪县某保健品店期间,从非正规途径购进含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被依法查处后,同年3月再次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含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放置在店内进行销售。3月至6月,程某峰将所购入的保健品分别出售给多人,非法获利880元。7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待售“冬蟲夏草”“极品狼1号”“老中医补肾丸”“强根法拉利”共计26盒。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批保健品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峰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峰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程某峰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还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绩溪县某保健品店在明知该类保健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情况下,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程某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程某峰退出的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非法药物予以没收;绩溪县某保健品店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正义网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绩溪县某保健品店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733元。
法院提醒,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被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为了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药品,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食品药品行业从业者应忠于商业道德,恪守信用,依法依规合法经营。该案件的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给其他食品药品从业者以警醒作用,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努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坚固防线的决心。 (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