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此次庭审,肥西县第五期年轻干部成长实训营组织四十名学员参与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
经审理查明,唐某某担任某国有企业出纳,于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之便,挪用公款198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三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某某当庭表示,由于自己陷入欲望深渊,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很远。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他人汲取自己的惨痛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肥西县法院此次组织旁听,让旁听人员在案件中感受警钟长鸣。被告人发自肺腑的忏悔,让旁听人员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被告人如何一步步逾越纪律红线,走向以权谋私犯罪深渊的过程。案件当庭宣判,让旁听人员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沉痛代价,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将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履职。(庄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