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老头乐”等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来源:宋旗 2022-12-22 19:10:43 责编:聂静洁

电动车没有被纳入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即使经鉴定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的类型标准,电动车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驾驶人能否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呢?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赵某驾驶无号“滴滴PLUS”牌纯电动汽车行驶至肥东县马湖乡马店路7公里400米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林某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受肥东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驾驶无号“滴滴PLUS”牌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经林某申请,受本院委托,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评定:林某T12椎体骨折压缩程度在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双侧共计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林某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失合计13668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赵某辩称,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其驾驶的车辆为老年电动车,且自身年龄已近80岁,一般情况下,老年电动车无需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且本人已经超过考取驾驶证的年龄限制。且事发时,并无相应的视频、监控或其他资料证明本起事故系其违法驾驶所致,因此事故应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应当由原告林某自行举证证明。

其次,赵某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采取的是普通程序,按照相应的行政法规,至少需要两名交通警察参与事故的认定,并签署认定书,但签字的交通警察只有一位,处置程序不合法。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并未告知其可以申请申诉或复核的权利,亦未向其送达事故认定书,送达程序违法,该证据并不能作为本案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最后,赵某辩称,原告林某伤残等级构成两处十级,其中肋骨骨折评定伤残等级与本案并无关联性,鉴定书中明确了原告存在陈旧性的骨折及治疗,未分析该部分骨折与肋骨骨折之间的关联性,径行做出肋骨骨折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缺乏论证过程。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已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该院对此予以确认。赵某作为无号“滴滴PLUS”牌纯电动汽车驾驶人、所有人,因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则其对林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故由赵某向林某赔偿131568.37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其认为其驾驶的无号“滴滴PLUS”牌纯电动汽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机动车,强制购买保险与现实情况不符;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且无证据证明本事故系其违法驾驶所致。

今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赵某驾驶无号“滴滴PLUS”牌纯电动汽车,虽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此鉴定仅是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各项技术标准上予以认定,实践中,该类所谓“机动车”无法办理交强险,但即便不适用交强险赔付规则,鉴于赵某应对林某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正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