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劳务合同案件。
余某受雇于刘某,从事驾驶工作,帮助其运输砂石,期间,刘某共欠余某工资8000余元,一直不予支付。余某起诉后,案件经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需在十日内支付全部工资款,但刘某一直未履行,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余某沟通,了解到砂石都是运输给案外人项某,项某应该与刘某有经济往来。于是,承办法官找到项某核实情况,经查实,项某还应支付给刘某货款近8000元。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向项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某将应支付给刘某的货款悉数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