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1月6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淮北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写明了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具体、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且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间的财产争议,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提高审判质效。
1月4日,相山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该案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相山区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未能及时修复,原告于1月4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明确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相山区法院在立案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敦促当事人依法及时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有效减轻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有利于提升法院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万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