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然而此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施某华存在误工费并予以支持。
2020年11月4日, 甘某贵驾驶皖AA9G57号小型客车,沿包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东县包公大道浮槎路口时,与周某稳骑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上人员施某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贵承担主要责任,周某稳承担次要责任,施某华无责任。皖AA9G57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公司),系该公司出租给甘某贵驾驶,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施某华经治疗后,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评定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后续取出左桡骨钢板费用约需9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施某华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施某华陈述:判令甘福贵、喜相逢公司赔偿其158142.41元,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该款承担理赔责任,并由该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甘福贵未作答辩。喜相逢公司书面辩称,皖AA9G57号小型客车系该司租赁给甘福贵使用,该司对甘福贵的驾驶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查,且所出租的车辆已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合格,该司虽系车辆所有权人,但并非系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使用人,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该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皖AA9G57号小型客车在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辩称,案涉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不科学、不严谨,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欠缺充分理由。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贵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因其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其给施某华造成的损失,由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施某华128925元(包含误工费24486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施某华15593.37元。喜相逢公司作为皖AA9G57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施某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对其损害存有过错或存在其他无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喜相逢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施某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不能证明施某华有误工收入,一审法院认可施某华误工损失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22年7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施某华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有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能力,施某华诉请误工费标准亦不超过法律规定,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请求不支付误工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安盛保险福建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