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案是2015年代替考试罪入刑后,该院办理的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据悉,陈某某因多次参加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考类考试均未考取,便产生了找人替考的想法。2017年至2019年,陈某某先后两次在网上找到不同的“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均顺利进入面试,但最终因面试成绩低而未被录取。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向法院提出了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并采纳了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中替考人已作另案处理。
据悉,代替考试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罪名,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罪名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
检察官提醒: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应试者要遵守法律法规、考试规则,不要妄想动“歪脑筋”,否则很可能要付出沉重代价,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他人。(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