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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国市人民法院 宁国市委政法委 2023-02-15 16:23:56 责编:齐晓迪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撰写了一篇文章并发布在网络平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该文章,且未标注该文章出处及作者姓名。原告发现后,通过网上立案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该案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涉案文章,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涉案文章是为了公益宣传,而非以盈利为目的,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具体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字数、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知名度、浏览量、转载时间等情节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所需的必要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案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文章、视频、音频等,即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宁国市人民法院 宁国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