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医疗期内遭用人单位解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19年2月20日,蒋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汽车订单交付工作, 2021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附件一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9日,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0000元,按十二个月平均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
2022年1月17日,某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内容载明:因与蒋某的合同期限于同年2月19日届满,公司经研究决定,公司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其工资结算到2月19日。1月18日,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2月15日,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于2月18日至2月28日至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2022年2月24日,某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蒋某于该日终止劳动关系,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公司的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蒋某。
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4054元,某汽车公司于3月31日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蒋某诉至法院。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蒋某因病申请病假,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治疗终结时止。但某汽车公司却在医疗期内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汽车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鉴于蒋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3年1个月,某汽车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则某汽车公司还应支付蒋某经济赔偿金差额46847元。
一审判决后,某汽车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合肥中院维持原判。(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