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的意气,在社交平台发表带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是否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发布贬损性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年,刘某与赵某因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遂用手机拍摄赵某,并将其拍摄的配有辱骂性文字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该视频被大量点赞、评论和转发。赵某发现刘某发布抖音平台的视频后,向派出所报警,称对方拍抖音,侵犯其名誉权,派出所调解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拍摄赵某站在车位处的视频发至抖音平台,在抖音发表的带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引起社会公众对赵某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赵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赵某的名誉,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等,刘某的行为未给赵某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故判决刘某立即停止对赵某的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赵某道歉视频,以消除影响从而为赵某恢复名誉。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邢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