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不有限”
来源:徐莎 2023-03-02 12:09:20 责编:聂静洁

淮北某甲有限公司与学员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学员家长支付培训费用后,淮北某甲有限公司仅正常开课一段时间后就停课。近日,学员家长将该公司诉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相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及公司股东北京某乙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另查,淮北某甲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淮北某甲有限公司与学员家长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淮北某甲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提供全部课时服务,应退还学员家长剩余课时费用。淮北某甲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淮北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淮北某甲有限公司退还学员家长剩余课时费,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对淮北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