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法院发布“3•15”普法案例
来源:张震 2023-03-17 16:30:02 责编:聂静洁

3月1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特选取一批近期办理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旨在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案例一:洪某某诉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家售卖过期农药  当三倍赔偿

原告老洪从事农药经营业务。被告老谢是种粮大户,在庐江县某镇承包农田约280亩,从事糯稻种植。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老谢在老洪处赊购农药,货款共计7万余元。谁曾想,老洪售卖的农药中有20瓶青皮桔油是过期产品,老谢于当年11月17日退还价值5900元的农药(包含部分尚未使用的已过期的青皮桔油)。剩余款项后经老洪催讨,老谢以售卖过期农药,使用后造成水稻减产拒绝支付。老洪遂一纸诉状将老谢告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剩余农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谢某某在洪某某处购买农药,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洪某某诉请谢某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并提交销货清单、退货清单等予以佐证。但洪某某同时应当对其销售过期农药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洪某某应当支付已过期的20瓶青皮桔油价值的3倍赔偿,即1200元,该款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剩余农资款由谢某某依法支付。

典型意义:商家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通过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惩罚商家违法经营的行为,依法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使商家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案例二: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制作假冒伪劣白酒  没收+罚款

吴某某于2022年5月初在庐江县某镇租赁一处民房,利用自市场回收的“口子窖”牌系列白酒的包装材料,从事假冒伪劣“口子窖”白酒的生产。同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口子窖酒瓶690个、瓶盖380个、散酒肆桶、喷码机、灌装机等制造工具及已生产的口子窖“二十年”白酒10瓶。经鉴定,涉案酒与包材均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2022年7月25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吴某某违反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由,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没收制造工具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因吴某某迟迟不履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吴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吴某某生产假冒口子窖牌“二十年”白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吴某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接受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例,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高效办结案件,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依法打击了不法分子销售制作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黄某诉被告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套路购买学习机  法院:退钱!

2021年5月12日,黄阿姨受电话邀约,来到位于庐江城南的庐江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商家先是以免费赠送纸巾、公仔等小礼品为噱头,诱使群众一直围观;接着不断向围观群众灌输爱孩子就应该给孩子购置智能学习机辅助学习的观念;然后告知群众本次“品牌推广活动”免费赠送智能学习机,只需支付20元购买配套的学习卡即可激活使用;最后再诱导消费者一次性充值2499元购买学习课程后方才赠送激活智能学习机。经过一番推广,黄阿姨感觉这台智能学习机似乎对自家孙子的学习的确有帮助,便向商家支付了2499元。但刚拿到学习机,黄阿姨就觉得不对劲,当即要求退款。一名自称店长的人声称钱款已打至公司账户,暂时无法退钱,需要黄阿姨13日再来店内退款。第二天上午,黄阿姨来到店面,却发现店面早已人去楼空。后又多次经过电话联系,却被店主拉黑。黄阿姨无奈,只好联合其他受骗者一同向法院起诉。

法院收到此案后,指引黄阿姨和其他受骗者按时提交有关消费凭证证实双方消费争议事实。在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立即联系到店长郭某,与其释法明理,并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确认产品无损坏、未使用后,商家为黄阿姨和其他受骗者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大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黄阿姨在法官的主持下办理退货手续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有关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赠送小礼品等营销手段吸引群众,并不断以品牌推广活动免费赠送智能学习机为噱头,再辅以小额充值费用返还等方式,诱使消费者一步步陷入其销售套路中,最后再以学习卡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退款或以正在走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拖延退款,随后便撤场离开后销声匿迹,涉嫌存在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庐江法院提醒,消费者应警惕临时搭建舞台举办的智能学习机推销活动,注意保持理性、谨慎消费,切勿因商家宣传免费赠送智能学习机而落入充值配套学习卡套路。特别要提醒家中长辈,切勿轻信商家单方面的宣传,被商家利用老人关爱孩子的心理一步步诱导购买。如确实需要购买智能学习机,请通过正规渠道,到有正规售后服务的品牌实体店或者电商平台购买,并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据。(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