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饮酒后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应担责?
来源:薛明玉 2023-04-07 17:27:42 责编:聂静洁

常言道:“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礼。”但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饮酒后发生意外,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系朋友关系,2021年刘某甲与吴某合伙干工程,工程结束后将一些材料存放于吴某家中。2022年5月某日晚,刘某甲电话通知吴某要前往其家中拉材料,后刘某甲联系刘某乙一起前往拉货。晚上20时许刘某甲、刘某乙来到吴某家中,吴某遂挽留二人吃饭。席间,刘某甲与吴某喝白酒,刘某乙喝啤酒,21时许二人离开吴某家。23时许,吴某在自家房屋跳楼身亡。吴某妻子、子女及父母作为原告,将刘某甲、刘某乙起诉至肥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交往,当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饮酒人在聚会饮酒后发生意外,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联的过错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整个就餐及饮酒过程均在吴某家中,吴某当晚所饮酒量并未超过其日常酒量;吴某妻子称吴某心情不好时酒量降低,喝多后难以控制自己行为,但其在吴某当晚饮酒过程中并没有劝阻行为;刘某甲、刘某乙对吴某无强迫性劝酒、灌酒行为,且刘某乙还曾劝阻吴某饮酒;就餐结束时,吴某行为并无异常,亦一直在家中且处于有家人在场看护的安全环境中。其后吴某在自己家中坠楼,刘某甲、刘某乙对该后果并无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与他人饮酒时,切勿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对同饮人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祸害的。(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