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方欠钱,法院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妻子可以要求解封房产吗?执行会停止吗?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朱某(女)与吕某(男)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妻子朱某名下。后丈夫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庐江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吕某归还债权人借款37万元。因吕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朱某在执行中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吕某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而房产登记在朱某个人名下,因属于其一人所有,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解封房产。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案涉房屋虽只登记于异议人一人名下,但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仍应认定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异议人主张的个人份额因双方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法分割。
异议人虽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但因房屋系不可分割物,只能进行整体处置,故其权利无法排除执行。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但朱某将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朱某只是享有共有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房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本院最终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虽然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并非法定义务,更不意味着析产诉讼是执行共有房产的前置程序。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时,可以不用先行析产而直接执行。但在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处置时,只能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作为案外人的夫妻另一方如对执行法院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朱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