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凤凰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起重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就物料提升机使用地、使用单位、租赁数量、使用费计算、进出场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同时就实际使用不满四个月按照四个月计算及被告违约行为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开始设备安装,2021年6月30日完成设备拆卸,拆卸当天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之后未再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相山区法院。
相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官本着民事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从法理、情理的角度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一致协议,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当场现金交付租赁费2万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2.5万元。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纠纷至此化解。(豆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