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上班途中遇车祸获侵权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工伤赔偿?
来源:翁翔 2023-05-31 16:58:18 责编:聂静洁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佛子岭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陈某是安徽某竹业公司员工,2021年11月份,陈某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遂向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安徽某竹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83943元。

安徽某竹业公司不服,认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并且已经获得了全部的赔偿损失,陈某再向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主张相关工伤赔偿,构成重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着手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安徽某竹业公司认识到,当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当即表示愿意支付工伤赔偿,希望可以与对方调解。考虑到安徽某竹业公司成立不久,其法定代表人来霍山创业十分不易,陈某也表示愿意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安徽某竹业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15万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释法:

第三人侵权能否与工伤重复获得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申请工伤赔偿的时候,已经在第三人侵权处获得医疗费的赔偿,不能再重复申请。(翁翔)